第7章:独立宣言(1/2)

复写副本

1776年7月4日,大陆议会决议采用本宣言,其手写之初稿由议会zhuxi约翰·汉考克与秘书查尔斯·汤森(Charles Thomson)签署后,即送往数个街口外的约翰·当列普(John Dunlap)印刷厂印制。当晚即产出150份至200份的印刷本,今称当列普单面印刷版(Dunlap broadside)。其中一份于7月6日送达乔治·华盛顿将军手中,他于7月9日对驻扎于纽约的部队宣读。尚存的25份当列普单面印刷版为本宣言最古老之现存版本,手写之原稿今已不存。

1776年7月19日,大陆议会裁示,手抄誊录一份印刷版的宣言以供与会代表签署。这份抄本的原稿由提摩西·梅拉克(Timothy Matlack)在议会秘书之协助下,大字正体誊录而成。大部份与会代表于1776年8月2日签署本宣言,依据各人所代表的殖民州之地理位置,由北而南排序。数名代表因未出席会议,须于日后补行签署,其中有两名代表甚至根本没有签署。后来才加入大陆议会的代表们允获补签,最终共有56名代表签署本宣言。这份原稿今展示于国家档案署。

约翰·杜伦巴尔之名画常遭误解为独立宣言签署人之群像,但实为五人小组上呈大会其成果。1777年1月18日,大陆议会裁示,本宣言应更广为传布。经由玛丽·凯瑟琳·高达德(Mary Katharine Goddard)制作第二份手抄本。第一份手抄本上仅列出汉考克与汤森的姓名,第二份手抄本方列明所有的签署人。

1823年,印刷专家威廉·史东(William  Stone)衔国务卿约翰·昆西·亚当斯之命,制作与原件毫无二致之雕版印刷本。史东使用湿墨转印法,即湿润原件之表面,并将原件上的部份油墨转印至一片铜质平板上。该铜质转印板后经蚀刻,用以反复压印,制作副本。1776年制作的原稿因十九世纪时的不当保存而历尽风霜,史东的雕版印刷本反而成为现代重制品的基础。

1776年7月6日至8日,本宣言由宾夕法尼亚的史坦因与西斯特(Steiner & Cist)译为德文,印刷成单面不折叠的形式。

本文注解

独立宣言之本文可分为五个章节:序文、前言、控诉英王乔治三世、谴责英人和总结。

1、序文

1776年7月4日,于国会内

美洲十三合众州全体一致宣告:此时此刻,于人事发展进程中,斯属必要者,业为解消一群人民与他群间之政治捆缚,并视其地位─基于自然法与造物主之赐─于尘世诸政权间为互不隶属且相互平等,适切尊重人类宣告独立的目标理想之需求。

2、前言

我等之见解为,下述真理不证自明:凡人生而平等,秉造物者之赐,拥诸无可转让之权利,包含生命权、自由权、与追寻幸福之权(原意为:拥有私人资产之权)。兹确保如此权力,立政府于人民之间,经受统治者之同意取得应有之权力;特此,无论何种政体于何时坏此标的,则人民有权改组或弃绝之,并另立新政府,本此原则,以成此型式之政权,因其影响人民之安全幸福至巨。深思熟虑后,当得此论,即建立长久之政府,不应以无足轻重之理由改组,而基于已知之过往,世人宁可容忍积重难返之邪僻。然当连串之滥权者与篡夺者执迷不悟,迫人民屈伏于绝对专制下时,推翻此政府,是其权利,是其义务,并为未来之安稳提供新保障。

3、控诉

此限制已令各殖民地长久不堪,此事现今亦已成为必要,即由人民改变过往政府体制。大不列颠今上长久以来剥下益上,直接导致遍及各州之专制暴政。为证明斯言属实,且将事实呈交公正之世间。

他拒绝批准,裨益最深且对公众利益至关紧要之法条。

他禁止辖下总督们通过当前迫切而必要之法条,延宕法条直至得其恩准;而于留中不发期间,他彻底置之不理。

他拒绝通过其他法条以调解广大行政区内之人民,除非人民放弃原本于立法机构内之代表权,此为人民至高无上之权,唯暴君畏之惧之。

他于异常、不当、且远离公共纪录保管之处所召集民意代表与会,唯一目的为使其因疲于奔命而屈从于他个人之意旨。

他反复解散议会,因其勇于坚决反对他侵犯民权。

他长期拒绝─于议会解散之后─使其他人当选以让立法权─无可消灭者─回归由多数民意行使;国家长期暴露于一切可能导致动乱之中国综合症。

他力阻各州增加人口,为达目的而阻挠外籍归化法,拒绝通过鼓励移民内附之法条,并提高拨用新土地之门槛。

他拒绝通过建立司法权之相关法条,藉以妨碍司法。

他置司法于个人意志之下,独断决定其职位与薪资之数目与款项。

他设立大量新机构,送来成群的官吏吸取民脂民膏。

他于吾民之间维持常备军─于承平时期─不经议会同意。

他酬庸军权,使之自外于,并超逾民权。

他勾结他人,使我等隶属之司法体制,既逾越于宪法,亦未经律令之认可。御准虚有其表之议会所炮制之种种法案:

于吾民中驻扎大军:

以伪审判卵翼杀人犯逍遥法外:

切断吾民与他方之贸易往来:

不经吾民同意即开征税赋:

多次剥夺吾民由陪审团听审之权益:

押送吾民至海外,审以罗织之罪名:

废止英式自由法制于一邻省,立专制政府于其中,并扩展其疆域,作为样板与便宜行事之手段,用以推行相同之威权统治至各殖民地中;

夺吾民之宪章,废止我最具价值之律法并根本改变我政府体制:

中断我之立法职能,而声称他们有权为我一切大小事宜立法。

他抛弃此地之政务,声明吾民不在其保护之下,对吾民强加战争之重荷。

他掠夺我海域,践踏沿岸,焚烧城镇,残民以逞。

他刻正运来大批外籍佣兵以恣意屠戮、蹂躏、与妄为,其手段之虐酷与卑劣几与最野蛮之时代毫无二致,作为一个文明国家之元首,完全失格。

他强俘吾民于公海且武装之,以对其母国不利,强令其成为亲朋好友之刽子手,或被害者。

他煽动内乱于吾民之间,图我开疆拓土之民;众所周知,未开化之印地安野人作战法则为不分男女老幼格杀勿论。

于承受如此压迫之时期吾民谦词请愿兴革:吾民一再之请愿遭回以反复之伤害。一国之君,其品格已然烙下可称为残虐之措施时,已不配作为自由民之统治者。

4、谴责

并非我等未曾顾念我不列颠之同胞。我等曾不时警示其企图,即外延立法权以将非法之司法管辖权笼罩吾民。我等曾提醒其民,我移民与垦殖者之状况。我等曾吁其天生之正义感与雅量,我等曾求其以同文同种之情一改前非,其作为,无可避免地影响双方之关系与往来。他们对情理之声充耳不闻。我等必须因而顺势宣告与之分离,并待之如待其余人等,敌视我者敌视之,睦我者睦之,友我者友之。

5、总结

领衔签署者们主张(现时人民须改组政府之态势,不列颠致之),各殖民地有必要推翻与不列颠主权之政治束缚,成为独立国家。结论之核心,包含于1776年7月2日通过之李氏决议文。

我等,美利坚合众国之代表,召开全员大会,为吾民之公正意向世界最崇高之正义吁求,以各殖民地正直善良民意之名义,及其授权,郑重发表与宣告,团结之诸殖民地为,亦有权是,自由独立之国家,有权宣战、媾和、缔盟、建立贸易关系、从事其他独立国家有权行使之事务。为支持此宣言,以神赐之洲之屏障为坚固依靠,吾等相互托付生命、财产、与荣誉。

两稿异同

本宣言于采用前经三次修订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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